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