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