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