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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