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