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