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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