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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