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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