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三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