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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