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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