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