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