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