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