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