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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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