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