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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