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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