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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