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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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
第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
第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
第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
第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
第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实行数字化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城...
第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
第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
第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
第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扔...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
第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间,法律、法规规定隔离的,应当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
第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
第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禁...
第二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主...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
第三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等有效措施,防止...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第四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
第四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四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处五...
第四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
第四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第四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第四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
第五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
第五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
第五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
第五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第五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