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