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犬出户的应当束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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