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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