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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