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