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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