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