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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