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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