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原设施造价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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