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原设施造价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原设施造价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