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