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临时摊点的经营者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举行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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