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