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