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立即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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