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