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