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门头牌匾、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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