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