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限行桩、停车位;
(三)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化粪池;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五)其他影响路面公共场地管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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