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随意倾倒污水、污油等;
(四)向广场、花坛、绿化带、内河等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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