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
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