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者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者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设施。
经营者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者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