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