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等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等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