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