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者负责,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辖区政府负责;
(十)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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