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