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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