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